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4********1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8913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1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借款本金189328.35元,利息18383.12元,罚息849.25,复利1347.97元,合计209908.6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应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胡东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对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东新欣北大道1000号山河源墅210、211栋122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322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10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45元,由被告胡东负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3-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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