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连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7874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1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傅连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347.28元,共计154347.2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后续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4元,由被告傅连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