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7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特222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1月20日,张志明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贷款本金158870.42元,利息753.55元,合计159623.97元。此后至实际还清时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收。二、张志明同意2021年12月10日前还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所有欠款。三、如张志明未按上述约定归还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有权就全部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张志明按本协议约定清偿全部款项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均无任何争执。双方共同承诺放弃其他一切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到任何地方、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五、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一致同意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六、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金融消费者、银行方、新余市金调委、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