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2********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7808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1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海实科技有限公司、熊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借款本金282815元,利息9774.76元,复利100.24元,罚息2885.25元,合计295575.25元(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应从2021年9月16日起继续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等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45元,合计4912元,由被告江西海实科技有限公司、熊琳共同负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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