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长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285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简长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伟忠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简长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伟忠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叶伟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4970元,由被告简长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