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8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91民初2377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7年7月1日起以年利率12%按日计息,按此截止2018年4月30日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利息483332元,合计5483332元;该款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给付利息5万元,余款5433332元及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未还本金计算的利息,被告自2018年5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169791元及当期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本金利息;二、如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给付,则仍应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止的利息,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还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施亚斐、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顾玉蓉、陈俐对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323元,减半收取计246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61.5元由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亚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735704084W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青龙化工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