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春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刑初101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39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春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康晓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供两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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