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世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7********0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2323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世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27426.72元,利息223.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9.56元,手续费840元,合计128940.01元,并以借款本金127426.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郝世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1535元,保全费1270元,以上合计2805元,由被告郝世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6—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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