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卫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4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548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建华、袁卫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忠美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8月8日的利息为320万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袁忠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16元,由原告袁忠美负担27200元,由被告徐建华、袁卫萍负担80600元(原告袁忠美预交且应退还的8060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12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16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