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9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02民初1988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969951.9元,利息780469.44元、复利21699.66元。二、被告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296995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本金实际还清之日前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被告南通东润家纺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超、顾玉蓉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以本息合计12970000元为限),被告南通东润家纺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超、顾玉蓉可在履行给付义务后向被告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以被告张超、顾玉蓉名下金沙镇建设路47号152.76平方米土地、建设路人民路口阳光大厦底层498.33平方米房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本息合计13450000元为限)。7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16.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16.5元,由被告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南通东润家纺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超、顾玉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43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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