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9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91民初174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1月15日起算);二、被告南通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23895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2700000元及自2019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南通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法院执行;四、被告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超、顾玉蓉、张?、梅沛、李再旺对被告南通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28元,减半收取15864元,保全费5000元,4合计20864元,由被告南通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超、顾玉蓉、张?、梅沛、李再旺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