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2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4民初1631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3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川英各项损失医疗费损失148850.8元。(开户名称: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灌南海西支行;开户账号:9558831107000192134)二、驳回原告崔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3元(原告崔川英已预交),由被告赵亮负担,被告赵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