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3********4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91民初1020号
案号
(2021)苏0991执1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昭、何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杨昭、何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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