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德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5696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3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成纲、施雯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256.91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按年利率13.22%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19.83%计算;以14625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9.8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刘德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刘成纲、施雯、刘德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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