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5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5475号
案号
(2022)苏0903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龙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起家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鲍起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龙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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