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祖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6729号 |
案号 |
(2022)苏1322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祖亮、任振荣、冯中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良金款14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良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预交1550元),由被告刘祖亮、任振荣、冯中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