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祖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3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6729号
案号
(2022)苏1322执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祖亮、任振荣、冯中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良金款14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良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预交1550元),由被告刘祖亮、任振荣、冯中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