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6********2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5899号
案号
(2022)苏0111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洪金柱油费人民币139000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4—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原告洪金柱已预交1540元),由被告王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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