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一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2********5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2202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4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闫龙货款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安一洲、王宝臣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田田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闫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595元,由被告王田田负担(被告安一洲、王宝臣承担连带责任),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经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用4325元,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