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705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俊代垫款人民币19314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元,由被告赵斌负担(此款原告-5-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