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初6544号 |
案号 |
(2022)苏1283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桓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负担268元,被告朱峰1100负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00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3111500050405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