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呙荣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3********1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6民初1623号
案号
(2022)苏0116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呙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方武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郑莉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郑莉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呙荣春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30元,由被告呙荣春、郑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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