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2********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4813号 |
案号 |
(2022)苏0111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57.26元,支付借期内利息569.86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罚息546.84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朱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若被告朱仁伟未能履行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项债权,有权对被—6—告朱仁伟所有的苏a2w3j3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朱仁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