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6********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刑初402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3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31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芷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912月16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莫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高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25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8月713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2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区振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蔡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美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馨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慧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14二、责令被告人王丹、刘芷淳、莫瑶、朱铃、高昇、刘艳、区振庭、蔡宁、陈美凤、许馨月、陈慧玲以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为限,连带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546202元(其中被告人王丹退赔人民币176000元、朱铃退赔人民币90002元、高昇退赔人民币60000元、刘艳退赔人民币55400元、区振庭退赔人民币50000元、蔡宁退赔人民币41000元、陈美凤退赔人民币43000元、许馨月退赔人民币28000元、陈慧玲退赔人民币28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