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在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4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4民初3879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2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在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乃华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葛乃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9元,减半收取9334.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费用总计14334.5元,由被告宋在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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