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11********1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3896号
案号
(2022)皖0302执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玲、葛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贺小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陈玲、葛志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