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6551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爱华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6元,原告李爱华承担626元,被告刘小青承担27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