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8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86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6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钟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本金21992.39元,利息7443.88元,违约金1876.56元,合计31312.83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1月31日,应继续支付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赣通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9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诤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