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银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6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4民初464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2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银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夏平人民币16000元和利息(1、其中8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2、其中8000元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胡银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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