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存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5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4322号 |
案号 |
(2022)苏0324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存俊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杜协军劳务费5860元,利息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存俊负担(已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