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扣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7970号
案号
(2022)苏0923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扣生分期给付原告沈峥嵘劳动报酬78000元,分别于2022年1月31日前履行4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38000元,原告沈峥嵘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刘扣生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沈峥嵘有权就所有剩余未还劳动报酬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扣生负担,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峥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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