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7********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9799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8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153095.83元,支付利息17393.42元、违约金6829.01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684.1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8.8元,减半收取1929.40元,由被告李宁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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