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汉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7212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7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汉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汉刚归还116254.88元及利息(以116254.88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被告顾汉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第5页/共6页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