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2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4214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7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辉10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志荣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11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3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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