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献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7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3395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4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献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劳务工资31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献春负担,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经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用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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