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3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刑二初字第0013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军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五十六万三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