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6167号 |
案号 |
(2022)苏1084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阳借款10万元并按lpr从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