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4民初6167号
案号
(2022)苏1084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阳借款10万元并按lpr从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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