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6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5002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3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剑波、窦归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25288.02元;二、被告姜永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33717.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句容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6元,被告庄剑波、窦归航负担286元,被告姜永巧负担3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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