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8024号 |
案号 |
(2022)苏0281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货款2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向东(周向东已垫付,并同意由赵勇在履行主债务时一并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