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81民初8024号
案号
(2022)苏0281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赵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货款2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向东(周向东已垫付,并同意由赵勇在履行主债务时一并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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