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友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4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6701号 |
案号 |
(2022)苏1084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俞友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峰工资款13300元及利息(以13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3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俞友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友功负担(此款原告何峰已垫付,被告俞友功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何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