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友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2********4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4民初6701号
案号
(2022)苏1084执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俞友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峰工资款13300元及利息(以13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3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俞友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友功负担(此款原告何峰已垫付,被告俞友功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何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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