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3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睢民初字第00825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恢1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古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520.83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7%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谢斌、沈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被告贾新峰、沈跃、谢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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