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时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2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937号 |
案号 |
(2022)苏0581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龙一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17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746.38元,合计178918.3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71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龙一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007860)。二、被告蔡时华对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龙一拉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60元,由原告江苏龙一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嘉善卓真箱包有限公司、蔡时华负担3958元(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335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3358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负担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