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素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华商初字第00165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3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素振、王侠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借款本金51121.98元,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二、被告赵华岑、陈峰、苗继虎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段素振追偿。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段素振、王侠妮、赵华岑、陈峰、苗继虎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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