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7759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4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2950803.98元,违约金442620.6元,共计3393424.58元; 二、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机器设备(具体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冬兰提供抵押的赣k59992号的奥迪牌小车、赣k0d005号的丰田牌小车,被告谢小云提供抵押的赣k0a009的丰田牌轿车享有抵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钟金苟所有的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51.18%的股权、被告钟春苟所有的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27%的股权,被告谢小云所有的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21.82%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新余市众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钟金苟、邱冬兰、钟春苟、彭小梅、谢小云、钟细兰、邱平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948元,由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众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钟金苟、邱冬兰、钟春苟、彭小梅、谢小云、钟细兰、邱平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金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567565613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