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乃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11********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4民初1103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恢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乃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传杨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乃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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