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517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信堂支付劳务费7820元及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612.8元,并以欠付劳务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全部劳务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徐信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小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