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海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6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4743号 |
案号 |
(2022)苏1281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世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35862.6元。二、被告丁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83679.4元。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董世和负担349元、丁海华负担94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