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1890号 |
案号 |
(2022)苏1322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其标支付餐饮费3660元及逾期利息(以36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其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由被告吴奎负第4页/共5页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