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4民初3033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周维萍与被告索宝离婚;二、原告周维萍与被告索宝所生一女索俊楠由原告周维萍抚养,被告索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其女当月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女年满18周岁止。被告索宝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原告周维萍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维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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