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小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7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1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2)苏0381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振波、孙小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为556.71元,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54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金红旗、顾增保、于守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振波、孙小二追偿。三、驳回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由王振波、孙小二、金红旗、顾增保、于守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