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光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09)睢民二初字第0321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光成、鲍光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支行借款期限内本息17099.24元及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的1.5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履行义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李士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及公告费600元,计820元,由三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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